企业破产工资结算时间怎么算
企业破产工资结算存在2点特殊情况,会影响处理结果:
1. 企业进入重整程序:若企业破产后转为重整(通过债务重组恢复经营),工资结算时间可能延长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,且员工可能继续留在企业工作,工资按重整计划约定支付
2. 员工在破产前已解除劳动关系:若员工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与企业解除合同,工资结算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,无需等待破产申请受理时间
3. 企业为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:上市公司破产时,工资结算需遵守证券监管规定,可能需要公开披露结算进度,且政府部门可能介入监督,处理时间较普通企业更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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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第四十八条:“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。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、伤残补助、抚恤费用,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,以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,不必申报,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。” 同时,《破产法》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将“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”列为第一清偿顺序。结合上述条款,企业破产时工资结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,因为该日期是破产程序正式启动的时间节点,此后企业丧失独立经营决策权,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在法律上至该日终止(除非后续重整程序中重新聘用)。因此,工资结算的截止时间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为准,管理人需在调查后公示职工工资清单,确保员工及时知晓结算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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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(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),工资结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
2. 若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停工停产,且未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,工资结算至实际停工停产之日(但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生活费标准支付后续费用)
3. 若企业在破产前已违法拖欠工资,结算时间需包含拖欠期间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的全部应付工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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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逾期未申报工资债权:部分员工误以为“工资不必申报”就无需主动行动,但实际中若管理人调查遗漏,逾期未申报可能导致债权无法得到清偿
2. 接受企业私下不合理结算:企业破产前可能试图与员工签订“工资结算协议”,压低结算金额或缩短结算时间,员工若未咨询专业人士盲目签署,可能丧失合法权益
3. 忽视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权益:若企业在破产前已停工,员工未要求支付停工期间的最低工资或生活费,导致该部分工资未被纳入结算范围
若您曾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权益受损,欢迎进一步咨询律师协助挽回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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